《起诉状》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:该退休人员律师实习结束申请执业考核时,被地级市司法局告知,按省司法厅要求,需要提交原单位出具同意律师执业的《证明》。可是,到原单位开具《证明》,却被告知他们不能出具,理由是没有可操作的标准,也没有办法转出其的退休关系,不能开具《证明》。按照《律师法》、《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,根本没有律师执业还要原单位开具《证明》一说,即便有上级文件规定,也不是可以违法的理由啊?现实是,司法局要求有证明,检察院说证明不合规,两家公职单位互相推卸,法律上规定的,退休检察人员可以律师执业的权利,成了空中楼阁。这样的现象,犹如新闻里的,要求出具“你妈是你妈”的证明要求,说白了就是不想给你办、故意为难人吗?无奈之下,退休检察人员起诉到了法院。不过,有网友对这个案件也不抱乐观态度,认为这样的退休人员从事律师难的问题,也出现在法院退休人员身上。法院会以案例的形式,审查律师执业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,有这司法担当?这明显法律规定上不合规定、事实道理上没法讲通、推理逻辑上两头堵死的社会现实,居然获得了某些法律人叫好。有法律人居然撰文,大谈为什么要禁止退休法官、检察官从事律师。这样的观点,居然获得了不少法律人的赞同,赞同一禁了之。赞同禁止退休法检官从事律师的文章理由居然是,“老刘虽然具有法官身份,但一直在法院行政部门工作,早已成为一名不折不扣的法盲,”;“老王没几年就赚的盆满钵满,而法院旁边的其他律所则日渐门庭冷落,这些律所的同仁们纷纷抱怨,都怪隔壁老王。”;法官老李退休后成为了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,做了十年法律工作者,老王在省城买了好几套房子,银行卡里的退休金一分钱也没花。”;“在这个处处存在朴素熟人理念的当下,禁止退休法官、检察官当律师势在必行。”;“吃着碗里想着锅里的,不是真正的法检人。”这样的说理方式,真是惊呆了下巴,只能说,生活在这现代社会,没有基本的逻辑推理,就会有很多事情看不明白,可惜的是,很多人缺乏基本的逻辑推理能力。以至于,这样缺乏逻辑推理的文章,居然还能被写出来,赞同者还不少。
无论是退休法官检察官,还是其他人员,做律师的硬性条件是,必须具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(司法考试)资格,怎么会出现“法盲”当律师的现象呢?律师行业从事的好坏,本就是当事人市场选择的结果,自己做的不好怎么能怪人家具有法检工作背景呢?能因为人家赚钱多、退休工资基本不用,就禁止人家从事法律行业吗?处处熟人社会,就要禁止人家律师执业,是不是本地律师天天往法院跑,也要隔几年就要逼他们异地执业?
这都是什么说理逻辑?就如同看到别人家的生意好,就要鼓动官方制定政策,禁止人家开门营业一样。不得不承认,这样的讲理方式,充斥着如今的互联网,实体店经营的不好,就怪互联网经济的冲击,到处鼓吹应该对互联网经济一禁了之。俨然看不到,互联网经济已经是历史潮流,人家只要合法合规,一禁了之就是利用行政手段,阻碍社会发展。同样的道理,随着中国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,退休人员再就业,今后将成为社会常态,岂能因为退休人员领了一份养老金,就禁止人家再就业?具体到律师行业,法律规定了允许退休人员从事,其他行业的退休人员都可以从事律师职业,凭什么专门对法检人员单独禁止?担心此前的法检工作背景被利用,不是有《律师法》等规定的两三年禁业、执业之后必须异地执业的规定吗?......只要认真分析、深入逻辑分析,就会发现,这些根本不足以成为,禁止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理由。此外,网上还有一种很盛的理由就是,退休法检人员可能利用此前的任职形成的司法资源,从事司法掮客、司法勾兑行为,应该对这类人员从事律师,一禁了之、以绝后患。不得不说,这种观点,简直是颠倒了黑白、混淆了是非。事实上,但凡有点社会关系的,具有跟司法人员形成较多接触的,尤其是那些终身都在一个区域内执业的律师,都有可能成为司法掮客。能因为具有司法掮客的潜质或可能,就禁止人家律师执业吗?基本的逻辑是,外因都是要通过内因发挥作用,只要司法人员严格执行防止司法干预的“三个规定”、国家严厉打击贪腐行为、司法活动透明公开上诉申诉渠道认真负责,司法掮客又如何能发挥作用?记得几十年前,就曾有过这样的争论,改革开放,就会进来苍蝇蚊子,能因为有苍蝇蚊子,就一律关上改革开放的门窗吗?想不到的是,过去了几十年了,而且是发生在法律人身上,居然还有人用一禁了之、变相一禁了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,还有人公开写文章进行鼓吹,真是思想落伍、管理方式落后。 往期文章:“弱者就是要被强者践踏的”,为什么不能成为检察院的官微内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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